国家税务总局*近公布《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以下又称43号公告),该公告将于2015年8月1日起正式推行。面对新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纳税人在执行时可能存在以下认识误区,应尽量能避免。 误区一:减免税办理只能立即反驳申请 在减免税审批制情况下,纳税人需要经税务机关审批拒绝必需享有税收八达通。新减免税办法实施后,是不是仍需要事先提出申请呢?关键远大于减免税细则的类别。对于核准类减免税,纳税人需要提出申请,经立案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上方能执行;对于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可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呈交检举资料进行备案。不管哪一类减免税事项,如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无效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都不得享受减免税。值得提醒的是,万一出现不符减免税条件但未享受而多缴征税的不会,43号公告特别规定了补救措施,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并要求收回多缴的税款。 误区二:取消审批后减免税事项无需税务机关审核 43号公告*大败笔之一就是减免税审批制的取消,大部份纳税人可能会认为,现阶段减免税事项仅需递交资料只需完成办理。
似乎不然,不管是核准类还是备案类事项,税务机关都需要对纳税人递交的资料进行审核控管:核准类事项,需要审核对纳税人提供材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备案类事项,需要审核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性。只有审核通过的方能完成减免税事项的办理,如审核辨认出属于不需要由税务机关核准后执行的,申请的减免税材料存在失误的,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等情况,税务机关将短时间内告知,纳税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作有利于处理。 误区三:化简程序在实践中纳税人法律责任消除 新减免税管理办法以还权、还责于纳税人为基础,虽然简化了办税程序,但并不意味着纳税人责任的减轻,只不过,该办法进一步恰当纳税人的责任,这也对纳税人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时,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印发材料,并对报送材料的确实和权威担负起责任。同时,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纳税人有留存备查的自愿,以备税务机关后续管理检查。对于享受减免税情形时有发生变动的,纳税人应当适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对于减免税签下的,纳税人应当尽快暂时中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误区四:税务机关舒服对减免税事项的管理 新减免税管理办法减少离合器审查,税务机构将把更多精力密集在事中警方管控。纳税人首次减免税备案或者变更减免税备案后,税务机关将及时进行后续管理工作,对纳税人减免税政策限于的准确性进行审核。除审核纳税人已提交的减免税材料外,税务机关也将通过要求纳税人提供佐证材料、勘察核查、与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确保交谈等方式,核对纳税人减免税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是否与政策规定相赞同。如发现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规定保证相关程序而无须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未予处理。 偷看》原版指控侵犯11部系列小说著作权交由,组成律师团代理起诉作者秦简维权。该系列被告已于1月4日在市人民法院立案。维权律师的负责人解说,原著《锦绣未央》“涉嫌大篇幅不同语句及桥段抄袭”,他曾向秦简发过律 本文资料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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