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再次指派的小城镇确保新建税外商投资的通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城市维护建设银行法》已由第十三届四次决议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废除。为方针出台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现将税法施行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1、对黄金和交易所分会为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且卷入陈列还款的准则黄金,上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内容操作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法案疑虑的告知》(财税〔2002〕142号)有关规定执行。
2、对上海交易平台所会员和投资者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向北流的标准黄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有关规定执行。
3、对国家关键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有关规定执行。
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赋税速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采取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缴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有关规定执行。
5、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实施扶助市场化社会福利退休军士创办就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必要性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有关规定执行。
6、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实施信任和旨在课题个体创业就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贫困地区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更长大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有关规定执行。
致歉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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