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某新能源汽车企业2020年才寄出2019年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中央宣传部财政补贴,脱口而出必须缴纳增值税吗?
答:从2020年1月1日起取得的财政补贴开支,是指纳税人2020年1月1日之前销售货柜、生产要素、服务、事业单位、不动产,取得的财政补贴。纳税人2020年1月1日后收到2019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新能源汽车重叠的中央财政补贴收入,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增值税扣税汇票认证表明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5号,表列称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中央财政补贴”情形,应坚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的规定执行,不须缴纳增值税。
二、某企业取得了废弃电器家用电器处理资格,涉足废弃电器原子产品报废处理。2020年,该企业划拨废弃电视1000台,全部进行拆解后售出电子机体,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34号)规定,取得按照实际完工拆解处理的1000台电视的征税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该企业拆解处理废弃电视取得的补贴,与其重复使用后拆解处理的废弃电视数量有关,与其拆解后卖出电子零件的收入或数量不直接相关,不属于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浮动”,无需缴纳增值税。
三、为激励航空运输公司在本周边地区拓宽国际航班,某市政府与航空公司磋商,如果航空公司从事该航线经营业务的年营收超过1000万元则予以补贴,如果年销售额未达到1000万元,则按实际年销售额与1000万元的差额提供航空公司航线补贴。如果航空公司取得该航线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本例中航空公司取得补贴的估算方法虽与其销售收入有关,但实质上是市政府为弥补航空公司客运成本给予的补贴,且不影响航空公司向旅客提供航空运输服务的价格(机票款)和数量(旅客次数),不属于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补贴,无需缴纳增值税。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什么税负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按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我是一名私家车车长,工商登记一直没有办留下来,但从未在本地税局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我可以就卷入的调车业务向税务国家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同时不符45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的三个条件(办理了税务登记、取得相关运输经营证明文件、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的货车司机,自2020年1月1日起,在境内提供路段或航道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包地中任何一地,派员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我是一家资源环境友好企业的簿记,我公司主要依靠废玻璃生产玻璃熟料,自创建起,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一直为A级。后因违反税收规定,我公司2019年4月纳税信用级别被判为C级。在我公司的大力改正下,2019年7月纳税信用级别修复为B级。2019年9月,我公司向税务机关提议退回2019年1至8月所属期缴纳的申请(媒体报道税款已按规定退还),请问我公司可以就哪段时间渴望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45号公告第二条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的纳税信用级别确认。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信用级别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你公司2019年1至3月所属期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4至6月所属期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2019年7月纳税信用级别修复后,7至8月纳税信用级别为B级。按照规定,如果你公司符合即征即退政策的其他条件,税务机关可以退还2019年1-3月和7-8月所属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应退税款。
七、我公司在2019年4月成立时纳税信用级别为M级。如果我公司在2020年4月10日被税务机关评价为纳税信用级别B级,同时也符合其他申请留抵退税的条件,可以在2020年4月11日申请速率留抵退税吗?
答:按照45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判断其是否符合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者B级的条件,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呈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如果你公司的纳税信用级别已在2020年4月10日被评价为B级,则可以在2020年4月11日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增量留抵退税。
八、2017年3月,甲公司从乙公司购买一台轴承,取得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开具日期为2017年3月10日,票面注明税额为10万元。由于会计人员的疏忽,当月认证后没有在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由于甲公司未力争申报抵扣的原因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中规定的主观原因,这10万元税款一直未能算作进项税抵扣税款,2020年3月1日之后可以抵扣吗?
答:可以。45号公告*条明确规定,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原因即使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中规定的客观原因,也可申报抵扣。
九、2017年4月,丙公司从丁公司购买10台机器,取得丁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开具日期为2017年4月10日,票面注明税额为1万元。由于企业上层人员工作交接仪式的疏忽,直到2018年5月才将这张发票蝉联*。此时已经超过360天的认证抵扣期限。丙公司未按期认证抵扣的原因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据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中规定的客观原因,一直未能将这张发票认证抵扣。2020年3月1日之后可以抵扣吗?
答:可以。45号公告*条明确规定,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因此,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360天没有认证确认,即使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中规定的客观原因,2020年3月1日起也可以通过本省(省市、直辖市和计划书增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进行用途确认后,抵扣进项税额。
十、某纳税人取得2020年1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0年2月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查询到该张发票的电子信息,是否必须在2月属期进行用途确认?如已经将发票用途确认为申报抵扣后,又需要更改用途,不会如何处理?
答:45号公告*条明确规定,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2020年3月1日起,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查询到具体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后,既可以在当期进行用途确认,也可以在之后属期进行用途确认。纳税人在已完成发票用途确认后,如需有误用途,可以在未申报当期增值税前,或生效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后,自行更正用途。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