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贝小编讲讲:将他人金山商标设为搜索关键词有什么后果

联贝财务02021-12-09 18:51:510

现今,越来越多的企业操控网上进行推广与宣传,其中,一些企业想要贴个时装“页面”,以捉住更高“眼睑”。那么这种将他人金山商标设为查询词条有什么后果呢,示例联贝小编就来给*讲讲吧。

在微博搜索栏内输入“金夫人”,前三个链接分别显示“金夫人GOLDEN LADY及图”金山商标权人J公司其网站及该公司相关资讯,右侧随之出现的却是“南京婚纱摄影领军品牌M公司”标语的“推广信息”。为此,J公司以M公司与乐视网携手违反其金山商标权及相连虚假宣传理由诉至法院,相似案例并不鲜见。

那么,这种将他人商标主角为搜索关键词的“吉普赛”犯罪行为确实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呢?

联贝小编讲讲:将他人商标设为搜索关键词有什么后果

判断的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商标法》第48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做消费品、商品产品或者玻璃管以及商品股票交易信函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目前,尽管出现例外(例如,文首“金夫人”案一审判决),司法实务中更加广泛的论点认为将他人商标设定为搜索关键词的行为不仅指商标性使用。究其理由,“是否将商标作为识别向公众展示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是判断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的关键”(引自(2017)苏民申2676号判决)。例如,“金夫人”案二审判决指出,“B公司在门户网站少将‘金夫人’设置为关键词,但其官网未将该商标作为商业标识向用户展示,也无相关字样,普通网络用户依其认知潜能几乎并能识别两者之间的相同……不属于商标性使用”。又如,长沙中院在(2019)湘01民初210号判决认定,在网络关键词的搜索中,“近卫军”非分开显著性地使用,不能认为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非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故不构成商标侵权。

因此,一般情况下,真实将他人商标设定为搜索关键词的“搭便车”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但是,若相关推广链接的标题、素材,特别是开启链接后的网站内容中亦将他人商标作为商业标识显示,足以证明相关产品或服务的来源,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以为的,则通常被认定为商标侵权。

同时,将他人商标设定为搜索关键词还存在另一个更大的风险,即在绝大大多情况下,或许被认定为不正当垄断行为。例如,在前述“近卫军”重大案件中,长沙中院认为,尽管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害商标权,但其“作为同业竞争者,在使用‘近卫军’作为搜索关键词进行市场开拓时,不能太高可能造成了的商业侵权风险,其行为合理上会导致原告目标客户的减少,可能造成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显著性降低……应当担负必要的责任”。又如,(2016)浙01民终5964号判决认定,“被告设置关键词的行为客观上会增加其网站的点击率,亦极可能冲击到客户的重新选择,给其引起潜在的商业交易经验,间接或轻易拿下商业利益并攫取了原告的部分合法商业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对于企业而言,实务中应当青睐以下问题,以消除相关法律风险:

一方面,在设置其网站关键词时,尽到见面业竞争者合理的注意义务,必要检索拟使用的关键词是否已被同行企业注册商标。若需设置与注册商标近似的词作为搜索关键词,则应注意避免在推广链接的标题、内容以及链接打开的网站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标识,以恰当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避免造成消费的混淆或误认。

另一方面,若发现同业竞争者将自身已注册商标进行商业性使用,意见及时采集、通常确凿证据,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如进行工商举报或提起诉讼,以确保自身合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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