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创业者如何选择北京公司注册的类型

联贝财务02020-12-18 15:24:280

个人初创业者选择在北京注册公司的时候,相对来说在资金、社会关系、业务渠道、经营实力等方面均处于弱势,所以初创业者在公司组织形式的选择上,一定要经过详细的了解和计算,尽量选择*适合自己*合适的公司形式注册。今天联贝财务对适合个人注册的几个类型进行简要介绍和优劣对比分析。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它是由一个自然人或者法人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相对于个人独资企业而言,尽管投资人都是一人,但二者却存在根本的不同。一人公司是法人企业,有自己独立支配的法人财产,公司财产与投资人的个人财产严格分开,投资人以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自己所有的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有限责任。

一人公司的劣势主要体现在:

(1)投资人负税较重。公司必须就其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人从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一定条件下,投资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公司的股东如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公司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公司不再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对此作出了特别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并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其优势主要体现在:

(1)设立门槛低。没有法定*低注册资本金的要求,投资人只需有申报的出资即可;

(2)企业自由度大,经营管理灵活。个人独资企业财产归投资人所有,由投资人支配;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选择聘任管理或委托管理;

(3)企业负税轻。个人独资企业非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企业所得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人只须就个人投资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作为非法人企业,不能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有限责任,所以个人独资企业一旦资不抵债,投资人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偿还企业不能偿还的债务,承担的风险较大,这是其劣势所在。

三、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这两种合伙企业的共性,就是有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有其他企业无可比拟的优势:

(1)企业信用度高。这源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任何一个合伙人都有义务替企业偿还。企业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偿还全部债务。基于此,合伙企业容易筹措资金,如从银行得到贷款,或从供货商那里赊购商品;

(2)迅速适应市场。合伙企业作为典型的人合企业,合伙人之间彼此了解,相互信赖,志同道合,能够集思广益,增强企业决策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迅速适应市场,提高竞争能力;

(3)合伙企业同个人独资企业一样,负税较轻,企业所得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使得合伙人的个人及家庭财产面临巨大风险。所以,投资人在准备合伙创业时,一定要选择值得信赖的、信誉卓著的合伙人。另外,合伙企业产权转让受到很大限制,不易流动,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转让自己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必须经其他合伙人全体同意。这一规定,就注定了合伙人不能进退自如。

总之,初创业者在北京注册公司对资金、公司运营方式、组织形式等方面的熟悉程度都是一个较不成熟的阶段,因此,如何合理地选择注册哪种形式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等各种形式中作出科学的选择,为今后的发展作好基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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