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前身后到社会制度保费经办管理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交社会保险登记证,为工人办理参保登记,立即参保职工的社保保障记录下来,是其法定有权。《合同法》第72条规定:“社会户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断定资金来源不明,逐步采行社会统筹。有为其单位和农民不必依法加入社会保险,缴纳社会赔付。”
A厂是一城镇集体企业,张某是其职工。2014年12月1日,张某向当地社保局违规称A厂不能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养老保险费。当地社保局立案进行调查,上报张某是A厂的职工,谈判相互仍实际上劳动血缘关系,A厂至2014年9月底止没有为张某办理养老保险登记并缴纳养老保险费。当地社保局忽视A厂的犯罪行为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于是向A厂发来了申请修正数据包书,指令A厂在接到指令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为张某办理养老保险登记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由于A厂没有按指令书承担其法定义务,当地社保局给予提议,严惩A厂于接到行政机构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为张某办理养老保险登记并缴纳养老保险费,并对A厂及其监督人分别被判一定额度的被罚。
验证:
《社会保险法》第57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应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毕业证书或者单位钱币,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获审核,收到社会保险登记身份证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7条第1款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同时,社保登记助理机关发生于变更的,还应申请变更登记。《社会保险法》第57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结束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尽管“五证并存”后,企业不需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但是几乎要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否则,将受到必要的受罚。《社会保险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地方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不限的罚款,对其轻易负责的主管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法律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实行“五证合一”后,新成立的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声道投入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因此,企业办理“五证合一”登记后,应当在带来用工后30日内,持“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依法尽快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同时,呈交企业在中央银行的开户文件。企业登记事项变更牵涉到社保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闭关同意或正式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对前述登记有实际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准备资料,完成相应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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