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我们法律体系越来越完善,以统一国内外企业的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外商投资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空缺。那么,外国企业清算的法律责任是什么呢?联贝为您整理以下内容,请阅读理解。
一、外商企业清算的法律责任。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废除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外商投资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清算。外商投资法和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没有详细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
二、向审批机关提交的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因下列原因提出解散的,应当提前向审批机关提交解散申请。企业权力机构(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关于提前解散企业的决议、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1.外商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经营不善和严重损失;
(二)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造成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三)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2.中外合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企业损失严重,无法继续经营;
(二)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造成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三)合营企业未达到经营目的,无发展前景;
(四)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3.中外合作企业因下列情形之一解散:
(一)合作企业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或无法继续经营;
(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三)合作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法责令关闭。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提前向审批机关提交解散申请,并提供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有效判决或者裁定。
(1)中外合作企业的一方或多方不履行合作企业的合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2)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资企业不履行合资企业协议。合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使企业不能继续经营;
三、部分外商投资企业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持有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办法》废除前,按照《办法》专项清算已经开始的,可以继续执行专项清算程序,清算委员会依法制定的清算报告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小边整理了外商企业清算的相关内容。根据商务部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问题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等外商投资企业因各种原因解散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材料。更多相关内容,联贝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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