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指明高性能造船业营业税二专留抵退税政策的公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为迅速加强先进制造业品质工业发展,现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4月1日起,同时严格不限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直至纳税申报期向助理税务主管机关申请退回加权留抵税收:
1、增量留抵税额多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出现诈骗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现象;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受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乐趣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二、本公告称之为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石墨锆石纺织品”、“标准化电子元件设备”、“专用设备”、“量化机技术、数据传输和其他电子设备”、“药学”、“织物”、“高速铁路、渔船、的航空公司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和其他运送设备”、“电化机器人和器械”、“陀螺仪陀螺仪”年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经济总量有约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次数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相符;申请退税前经营期反感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对新提升的期末留抵税额。
四、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限制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等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包含比重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缴纳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驾驶证销售标准化发票)、税务司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标注的增值税额占同级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五、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按照本公告规定拿到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六、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其他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体制体制改革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大部份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可执行。
发表声明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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