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定成功的企业需要按时向相关部门进行年报,若既往三年中有一年年报未填写将会大大降低下一周期申报成功的概率,而两年未申报年报的企业则会被直接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2、变更流程较为繁琐,企业若发生更名或条件变化需要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重新认定企业资质,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补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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