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51号)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年度检验的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便于工作衔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非公司企业进行年度检验的时间也相应由每年的1月1日至4月30日调整为3月1日至6月30日。属于海关管理企业,不纳入滚动年报试点改革,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度商事主体年报。如商事主体不属于海关企业则实行滚动年报,商事主体应自成立周年之日起两个月内报送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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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