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单位欠我公司50万元,用一辆旧车抵顶,双方签抵账协议,实际价值预计20万元左右,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是否按50万元计提折旧?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九条规定,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条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债务人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的,对受让的非货币性资产债权人应当以公允价值入账,与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贵公司对于受让的车辆应当以20万元入账并计提折旧,不能以债权的账面价值50万元入账。形成的债务重组损失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税务处理时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申请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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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2021-09-22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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