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大家理解,下面用一件案例谈商标注册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
2016年,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位于奉化的某酒水经销商正在销售一种小糊涂酒仙酒,瓶体外包装顶部标有“小糊涂酒仙+图形”标志,外包装侧面标有“小糊涂酒仙,难得糊涂,霎阁R”等字样。
经查,该经销商能够提供“小糊涂酒仙”外观设计专利证(专利号:993366783,专利取得日期1999-10-8,有效期10年)。另查,“小糊涂仙”商标注册号1262087,由上嘉定江云峰酒业有限公司于1997年12月10日申请,1999年4月7日获准在第33类商品上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白酒、葡萄酒、黄酒等,有效期至2019年4月6日;“小糊涂仙+图形”商标注册号9951514,由上嘉定江云峰酒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9日申请,2013年1月21日获准在第33类商品上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米酒、葡萄酒﹑烧酒等,有效期至2023年1月20日。
此案的焦点在于拥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小糊涂酒仙”是否侵犯了“小糊涂仙”商标权。
第一种意见认为侵权成立。因为白酒包装上“小糊涂酒仙”字样和“小糊涂仙”商标构成近似,顶部“小糊涂酒仙+图形”与“小糊涂仙+图形”商标构成近似,虽然小糊涂酒仙曾取得一份外观设计专利许可证,但由于专利取得时间1999年10月8日,晚于商标申请时间1997年12月10日以及商标获准注册时间1999年4月7日,“小糊涂酒仙”侵犯“小糊涂仙”商标专用权无疑。
第二种意见认为侵权不成立。一方面基于市面上多年来广泛流通“小糊涂酒仙”商品的事实,以及网上鲜有“小糊涂仙”告“小糊涂酒仙”侵权的相关案例报道。另一方面该两种商品在市面上流通已有较长时间,至于最初的渊源无法摸清,谁依靠谁上位、谁借助谁出名无法查清,只能判断目前是“小糊涂仙”名气较大,价格稍微高一点,“小糊涂酒仙”有“搭便车”的嫌疑。因此以疑罪从无的判断来说,“小糊涂酒仙”能流通就有它存在的道理,无法认定其侵犯“小糊涂仙”商标。
从这个案件来看,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权产生冲突的原因如下:
1.两者构成上都含有形状和图案等相同因素。首先,当外观设计具有足以区别产品来源的区别性时,毫无疑问可以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另外,当商标用于商品上而成为具有美感的新设计时,又可以受到专利法的保护。
2.商标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法律依据不同。商标法要求商标具备普遍性的显著特征,便于识别,而专利法则要求外观设计专利与以往的设计有明显区别。另外,两项权利的保护期限不同,商标权可以通过申请续展而获得理论上可无限期续展的商标权,而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时限,如果超过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期限,该外观设计有可能被专利权以外的其他人申请注册为商标。
3.两者对应的管理机关和保护机关不统一。商标权的申请、审查和确权由商标局负责,其权利主张和保护由工商局负责;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申请、审查和确权由专利局负责,其权利保护也由地方专利局负责。
笔者认为,商标权和专利权冲突的解决途径如下:
1.如若专利权人将他人已经先行核准的商标文字、图形用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则显然是侵犯了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商标权)。此时,商标权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请求,也可以直接依据商标法向法院提出诉讼。
2.如果专利权人认为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可以针对商标提出异议或请求宣告商标无效。
引用资料:想注册商标,还有这么多的讲究!
解决时间:2021-10-23 19:15
郑重提示:线上咨询不能代替面谈,财税顾问建议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