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个人财产经营如何进行税筹?
【例】 某市甲食品制品厂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2011年度实现生产经营所得100 000元,发生投资性亏损30 000元。2012年3月18日,该市地税局稽查局对其2011年度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存在如下情况:该企业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将投资亏损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统一纳税,应纳税额为11 250元[(100 000-30 000)×30%-9 750]。
稽查人员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文件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纳税人取得的投资收入应该另作处理。既然与投资有关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并入企业的收入,那么,与投资有关的损失也不能并入企业的收入。
税务机关认定甲食品制品厂应补缴个人所得税9 000元(30 000×30%),同时,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给予甲食品制品厂罚款一倍的行政处罚。
答: 由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是按项目设定税率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20%的税率征税。税率的差别使人们税筹的心理在实际工作中进行体现,一旦操作不当,就会得不偿失。其实,无论如何,利用不同项目的税率差别进行税筹也是一个很好的思路。因为,税法并没有对每一个项目都规定不能合并纳税。
引用资料:注册公司必须注意什么问题?
解决时间:2021-11-15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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