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黄浦发票需要登报,报纸出来后,预约黄浦发票管理窗口去做发票丢失处罚,
解决时间:2021-12-07 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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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浦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因此,发生黄浦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不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
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浦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使用黄浦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如果是空白黄浦发票一定需要登报,但已开出的黄浦发票是不需要登报的,没有这个强制性规定。如果登报也应当由对方单位出钱,至于以谁的名义登报,要看税务机关的要求,这个没必要强拧着不干。销售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1)丢失的空白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首先按规定程序向销售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接受税务机关处罚;其次,由主管税务机关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2)销售方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待申报、报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并把该证明和丢失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交购买方抵扣;(3)销售方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发票联其中一联(两联没有全部丢失)的:可让购买方使用未丢的联次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记帐,复印件留存备查。购货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1)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丢失黄浦发票需要登报声明,声明模板如下:
遗失声明
XXX公司遗失已填开增值税专用黄浦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1份,发票代码XXX,发票号码XXX,已盖章,特此声明。
根据国家的最新政策是不需要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浦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因此,发生黄浦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不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
需要的,使用黄浦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黄浦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答案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