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将投资的非专有技术改为现金出资是否涉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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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提问人:匿名
2021-12-11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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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宇
张金宇资深财税专家
联贝财务

:某自然人2009年1月将个人拥有的非专有技术作价1,000万元投资某公司(当时未缴纳个人所得税),2014年7月该自然人将其投资的专有技术改为现金出资。企业会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1,000万元,贷:无形资产1,000万元;同时调整已提的摊销,借:累计摊销550万元,贷:资本公积 550万元。企业及该自然人股东是否涉税?股东将投资的非专有技术改为现金出资是否涉税?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该自然人以非专有技术作价出资,该非专有技术应当评估作价,并且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出资后,该专有技术属于公司的财产,公司享有财产权。

2014年7月该自然人将其投资的专有技术改为现金出资,将被认定为自然人股东向公司购买专有技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一条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自然人在2009年1月出资时,共担风险的,不涉及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以非专有技术出资,如是以使用权出资的,一方面个人将该使用权转让给公司,另一方面个人取得股权的经济利益;个人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以所有权出资的,一方面个人将该所有权转让给公司,另一方面个人取得股权的经济利益,个人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4年7月改为现金出资,将认定为自然人向公司购买非专有技术。公司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个人和公司应就协议,双方按“技术合同”贴花。

引用资料:跟代理记账公司有纠纷的原因有哪些?

解决时间:2021-12-11 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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