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总公司,在上海设立了分公司,那上海的分公司是不是就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您好,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法律规定了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的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因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人格与设立它的公司的人格是合二为一的。因此,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应当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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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资料:上海注册外资公司类型及流程
解决时间:2021-12-15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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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性。
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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