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保护,这一专利保护对象就是计算机软件技术发明。如果符合授予专利的实体要求,就产生了软件专利。计算机程序能否成为专利保护客体以及多大程度上受到专利保护,都需要计算机程序专利客体审查标准作指导。
一、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
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是指软件属于应当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计算机软件作为信息产业的支柱之一,对其进行制度保护是必要的。专利法上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的主要特点有:①发明是一项新的技术方案,即利用自然规律解决生产、科研、实验中各种问题的技术解决方案,一般由若干技术特征组成;②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大类型。产品发明包括所有由人创造出来的物品,方法发明包括所有利用自然规律通过发明创造产生的方法。方法发明又可以分成制造方法和操作方法两种类型;③专利法保护的发明也可以是对现有产品或方法的改进。
我国局颁布的《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九章对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问题作了专门的规定。该指南重申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计算机程序本身”,即《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界定的“为了能够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计算机程序本身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可获得专利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是指为解决发明提出的问题,全部或部分以计算机程序处理流程为基础,通过计算机执行按上述流程编制的计算机程序,对计算机外部对象或者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的解决方案。”著作权和专利保护的对象既有联系——均含计算机程序,又有本质区别——专利保护的是以计算机程序为基础,并通过流程计算对计算机外部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的技术发明。
这一专利保护对象就是计算机软件技术发明。如果符合授予专利的实体要求,就产生了软件专利。如果发明专利申请只涉及计算机程序本身或者是仅仅记录在载体上的计算机程序,就其程序本身而言,不论它以何种形式出现,都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如果一件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是为了解决技术问题,利用了技术手段和能够产生技术效果,就不应仅仅因为该发明专利申请涉及计算机程序而否定该发明专利申请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
二、计算机软件专利客体的审查及其标准
任何一项专利申请在获得专利授权之前需要通过以下几步审查:首先审查是否满足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要件;其次是实质性审查,即审查技术方案是否满足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要求;再次是审查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撰写是否满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
可见,专利审查首先要对专利客体进行审查,就是审查提交申请的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保护客体的要求,是否在专利法保护的范围之内,满足专利客体的审查标准是被授予专利权的首要条件。
专利客体审查主要通过以下两个步骤进行:第一,审查提交申请的方案所涉权利要求是否仅仅限定专利法明确予以排除的对象,若是,则直接否定其专利客体的地位;第二,若权利要求的方案通过了前项审查,再判断其是否满足专利法概括出的可专利性条件,并最终对该方案的专利客体地位做出判断。
在进行客体审查时,对这些方案是否具备“实质三性”先不予评价,只按照客体审查标准对方案是否能成为专利法客体进行评判。关于这个审查顺序,我国的《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即“实质审查”部分中也是有所体现的,有关专利客体审查的规定在第一章(排除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有关“实质三性”审查的内容在专利客体审查之后,即第三章(新颖性)、第四章(创造性)和第五章(实用性)。
按照通常的审查顺序,应当是在肯定某个技术方案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客体之后,再对其是否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进行评价。这样的安排可以使得在专利客体的审查阶段就排除不可专利性的客体,只对符合专利保护客体的专利客体进行“实质三性”审查,这将大大减少审查工作量,提高了审查效率,同时也节省了大量的审查资源。
专利审查标准是指在专利审查过程中,用于衡量专利申请能否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中的审查标准性规定及其他具体标准的集合。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的专利客体审查标准,则是计算机程序成为专利客体必须要满足的条件,是审查计算机程序能否被授予专利而获得专利法的保护的标准。
计算机程序能否成为专利保护客体以及多大程度上受到专利保护,都需要计算机程序专利客体审查标准作指导,因此,建立一套明确合理的计算机程序专利客体审查标准意义十分重大。
引用资料:获取商标的另一种途径之商标转让
解决时间:2022-01-29 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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