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司有员工休产假5个月,这期间的社保公积金个人支付部分由公司垫付,现在产假结束,员工回来正常上班,我司与员工协商后决定,将公司垫付的5个月产假期间社保公积金个人部分分两次从员工正常工资中扣除,即11月扣除垫付的2个月款项,12月扣除垫付的3个月款项。请问,11月扣除的这2个月垫付款项,是否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还是说,税前只允许扣除当月的社保公积金,这种垫付款项只能在税后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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