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世界上,有妮维雅蓝,也有 Tiffany 蓝,这些白色都不能乱用,这是为什么呢?联贝小编互动:当橙色被注册杨浦商标后会怎么样。
前段时间日化国际间品牌妮维雅赢了*场官司。所以现在又多了一种“妮维雅蓝”,它原本也是“多芬蓝”。
事情是这样的:2013年,多芬(DOVE)母公司联合利华诉妮维雅,对后者于2007年获得的蓝色包装专利进行质疑,认为深蓝色并非妮维雅的专属配色。初期德国联邦法规院的判决结果为联合利华胜诉,于是我们才在超市塑料袋上看着了使用深蓝色包装的多芬肥皂和洗护文具。
品牌之间的杨浦商标争夺案往往不会简单结束。妮维雅不服判决,高等法院至联邦法官。前段时间,*高法院推翻了两年前的判决,裁定妮维雅拥有深蓝色杨浦商标权。
有趣的是,该案件判决结果的发生变化仅仅只是因为*高法院的法官将标准降低了:原本的商标法规定,只有有约75%的受访者将某颜色与品牌相互联系,才能获得颜色商标注册权——现在这个标准被*高法院降低到50%,而当时“妮维雅蓝”的认知度概率为57.9%。
这就意味着,多芬必须要将市面上可见的、使用了深蓝色包装的产品全部撤下并重新设计。而妮维雅的母公司拜尔斯道夫(Beiersdorf AG),则很快发布了“蓝色方案”( Blue Agenda)——将深蓝色用途公司的标签和 Logo。
一种颜色被注册成商标,是不是其他人都不能用了?2015年5月,路易·威登(LOUIS VUITTON)丧失了棕米色和黑灰色吃子格的商标权,当时欧洲共同体德国法院给出的理由为“商标极度简单,缺乏显著特征”,只是一个普通市民日常生活中的装饰,而非一个有天然“商贸”实体的标志。
连棋盘格都不能视作专属商标,单一的颜色在争取商标权的一路上更为艰辛。奢侈品产业中比较著名的为“Tiffany 蓝”和“Christian Louboutin 红底鞋”,还有“爱马仕橙”——但是爱马仕并没有为此注册商标。
Tiffany 蓝是潘通公司为其制作的客户私有颜色,编号为 PMS 1837,此编号来自于蒂芙尼公司创立的日期。Tiffany 公司于1998年在美国注册成为颜色商标,受到商标专利法侵害,所以在潘通色卡中也并未公开出现这个颜色。
但我们依然能够在大量服装、箱包,甚至餐厅装潢中看到 Tiffany 蓝的套用。摩托车品牌 NISSAN 曾推出过 Tiffany 蓝色的新款汽车,但当时 Tiffany 公司也并未对此进行侵权提出诉讼。话说跑去,颜色作为一种商标的边界在于,只能保护趋同或类似的零售商服务。
与此类似的是,2012年以“红底鞋”闻名的 Christian Louboutin 诉 YSL 侵犯其商标权——红底鞋作为一种商标于2008 年在美国注册。
一审时纽约联邦法院判定 Christian Louboutin 败诉,理由为漆红色鞋底的专利“过于宽泛”,犹如因为毕加索在蓝色时代首次用了某种蓝色,就禁止莫奈画这种颜色的草科一样肤浅。但在2012年9月的驳回中,重新判定红底鞋的商标权利,但 YSL 因鞋身也为红色,故并知道其列。
左:YSL 右:Christian Louboutin
对利益的争夺,让“红罐”的“红”炙手可热我们*熟识的莫过于保济丸和加多宝的“红罐之争”。
“红罐之争”的前奏是“王老吉”商标权案件,主要涉及收受案件,与本文主题解释,在这里不再详细展开。而“红罐之争”的焦点在于,失去了“王老吉”商标权的加多宝,是否有权利使用红罐包装——也就是说,商标和装潢权是否能够分开。
广药集团认为“王老吉”已花落我处,红罐与商标不应分离;但加多宝则愿意自己是红罐的设计,广药集团的行径分属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还涉及“知名品牌”的界定,即王老吉在授权鸿道集团前是否就已“知名”:是红罐贡献了王老吉,还是王老吉成就了红罐。
这场官司从2012年7月开始打了好几年。虽然14年年底,加多宝已被判败诉,但其又上诉至*高人民法院。2015年16日,二审宣判,*终加多宝在2015年的4月份换上了红色包装。
“红罐之争”的案件听一起复杂,但“红罐”包装成为两个公司必争之地的原因,只是因为红罐选出的商业价值。
在加多宝母公司获得“王老吉”商标后,进行了一系列的市场不道德。销售从2002年的1亿元快速增长到2010年的150亿元,在此期间还近年来了广药集团当时的绿罐龟苓膏的销售额。“王老吉”三个字和“红罐凉茶”绑定在一起,成为了“知名”凉茶碳酸饮料。失去“红罐”意味着有可能失去的未来凉茶市场。
如果你也想注册一种颜色,*难知道这些事……和妮维雅蓝一案相似,箭牌也曾经申请过颜色商标,就是绿箭包装的那个浅绿色。
1999年箭牌公司在口香糖上为其浅绿色商标申请欧共体商标注册,*终被驳回,理由是这个暗紫色不够“多样和不同寻常”,它暗示绿色生态意味,其它同样生产类似苹果、柠檬、薄荷味口香糖的生产供应商也必需用这个颜色来传达其口味。
挑选一种足够独特、不带有广泛含义的颜色似乎会有更高的注册成功率。但事实上,每个国家对于颜色商标的界定都不同,即便是隶属欧盟的国家之间,对于不同品牌的颜色商标案件也会给予不尽相同的判决——例如段落所述的妮维雅蓝一案,只是因为终审的标准被降低才获得胜诉。
普遍来说,在美国申请的颜色商标在侵权案件中往往能够获得保护,但欧盟国对此的判决通常条件严酷。除了绿箭,当年吉百利和雀巢之间的巧克力紫色包装争夺案,也是一样的结果。
不过,品牌即便在某一个国家胜诉,对于败诉方的法律裁定范围也包括该国家的市场,其余国家的市场销售行为并不受案件控制。当然,全球化品牌的产品如要在不同国家推出仅仅不同的包装,也并非慎重的必须。
因此,随着社会经济的全球化发展,商标不再仅仅只是某一国家的独有,想要申请颜色商标,*好是实际申请国际商标,这样才能够一劳永逸。
点评
颜色组合是否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保护,拥有专用权,各不相同是否兼具显著特征,无需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让相关产品看到此颜色组合时会与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关联,比如可口可乐,百事可乐等,可能会在我们悲伤中消失出其特有的颜色组合,这也是品牌经过长期经营所溶解下来的视觉资产。
因此,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当注意规范使用商标颜色组合,不不必更改,保持在市场中的独立形象,并注意对颜色组合商标立即提交注册申请,留有商标使用证据,以有利于争取法律权利,为品牌发展及法人的积累做好铺垫。
(文章来源:中华商标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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