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中国成为世界二大经济体,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开始向中国进军,企图分一杯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也不例外。但很多人对其的认识不够,总认为这里面的股权使中国人占一半,外国人占一半。当代社会在经济贸易方面,我国加强与外国的合作。比如说中外合资公司就是其中的一种重要表现方式。当然有时候中外合资公司的股权也需要进行转让。那么上海市的中外合资企业要转让股权要什么条件?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其特点是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各方出资折算成一定的出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1.依法登记。以《合资法》、《公司法》、《条例》为公司设立的法律依据。
2.实行审批制。合营企业需要由中外两方共同投资设立。项目需要任政府的审批机关批准。
3.有限责任。合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
4.共同经营管理。
5.生产经营活动纳入国家的特殊规范。如可以从国际市场采购设备、原材料;直接出口自己生产的产品等等。有一定优越性。
6.位于中国境内,为中国法人。
根据《中外合营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合营企业的股权转让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转让股权就是合营者将自己在合营企业拥有的股权转让给合营他方或合营以外的第三方。而合营者作为股东要获得股权须以其依约履行缴资义务为前提。合营者的这一义务是首先要履行的而且也是重要的义务。各方的出资既是合营企业赖以建立的基础,又是合营各方享受相应权利的基础。合营者未尽缴资义务,就尚未取得股权,当然就不能取得转让其股权的权利。投资者欠缴投资就构成违约事实,若其转让欠缴出资额,实质上就是为了逃避和推卸其应负的法律责任。
合营企业是合营各方在对他方资信充分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自愿结合设立的。如果一方不经他方同意而擅自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实际上就是强加给合营他方一个新伙伴,这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中有限责任公司带有人合性质的自愿原则,既可能损害合营他方的利益,也不利于合营企业今后的发展。
1.交易双方进行洽谈、对拟进行交易事项进行初步确定。
2.通知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事项,获得其同意股权转让并放弃优先认购权的承诺。
3.依照公司章程等规定进行相关的表决程序,受让方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等。
4.交易各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过渡期管理协议等。
5.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及公司管理事务的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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