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贝讯 12月10日 星期一 在我们*生活使用中,一般“著作权”是等同于“版权”的。但是从这两个术语的来源看的话,两者之间还是有区别的。随着时代演变及科技的进步,著作的种类逐渐增加,《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也在不断地发展,以及两大法律体系的国家也加入其中,这两者的概念不断融|合,差距也在逐渐缩小,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版权就是著作权,没有区别的。
“版权”(copyright)是英美法系的概念。从其英文原词可以看出,以前版权的意思就是“复制权”,是为了阻止他人未经许可复制作品、损害作者经济利益而由法律创设的权利。英美法系国家从未将版权看成所谓的“天赋人权”或“自然权利”,而是将它视作鼓励、刺激创作作品的公共政策的产物。与此相适应,版权的侧重|点也在于保护作者的经济权利。作品长期以来被单纯视为作者财产,而与作者的精神、人格关系不大。
“著作权法”是大陆法系的概念,其原意为“作者权”(author's right)。与英美法系的版权法相比,大陆法系的著作权法将作品更多的视为作者人格的延伸和精神的反映,并非普通的财产。因此大陆法系的著作权法更为注重保护作者的人身权利。对著作权的转让施加较多限制,对人身权利则一般不允许转让和放弃。有的大陆法系国家甚至不允许著作权转让。
版权是一种从属于著作权的派生权利,出版者版权只能由著作权人授予而产生。而著作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在我国,作品一经创作产生,只要具备了作品的属性,即自动依法产生著作权。
出版者对其出版作品享有的版权,包括专有出版权、版本权、出版作品的形式和内容的修改权、删除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在我国,出版者对作者授权出版的作品享有一定时限的专有出版权。时限长短由出版人与著作权人 协商签约产生,并规定合同有|效期限不超过10年。著作人身权的保护一般不受限制,其中某些内容具有一身专属性的权利理应受到永|久的保护。
出版者权的客体为书刊及音像出版物。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著作权法保护的只是作品,而非作品的载体,因为作品载体可以有许多种,而作品本身只能是一个。
从狭义上看,版权是指出版者权,其主体是出版者。在中国,出版业被当作意识形态的重要领地长 期为国家专营,由国有的出版机构(出版社或出版公司)具体运作。所以,在我国版权的主体只能是国有出版机构,自然人不能成为版权的主体。而著作权的主体是 作品的作者。客观上,只有自然人是作品的唯|一事实作者,自然人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和民事主体;只能在特定情况下才能被视为“法定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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