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发票和会计人的矛盾,就像女孩子的两个人,说丢就丢说散就散。但是现在小编要说的是,不要慌!2019年删减形同,发票丢失的*新处理模式来了!
我们先来看下具体的触犯:
2019年专用发票丢失处理新旧规定对比!
旧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购买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身份证明及销售方分管税务政府机关查验的《丢失关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金融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所列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农委会。
新规定:从2019年12月1日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不必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了,销货方纳税人已上传发票明细数据的,购货方纳税人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必要勾选抵扣或扫瞄认证;销货方无需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
注意此处划着重:销货方纳税人必须已上传发票明细数据。
那么具体细节操作是怎么样的呢?
具体操作步骤来了!这3种情况的处理方式全国适用!
1、丢失空白发票
丢失空白发票后就是向税务局报告,然后接受处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存放在发票。出现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法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明信片、货运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入出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强行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当然,现在丢失发票报告也非常直观,电子税务局即可操作。(全国适用)
*步、登录电子税务局,用户我要办税-综合性信息
第二步、点击特定涉税信息报告-发票遗失、损毁报告踏入
第三步、填写相应信息送交即可。
2、丢失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丢失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有一个文件做了具体处理规定,这个文件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19号文。
当然还需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一并梳理。
那么处理流程就是,遗失报告-接受处罚-根据专票丢失联次做相应的处理。
具体来说,就是如图标示出:
其实也并不多样,简单的说就是,两联的道理,你丢一张就用另一张补上,你都丢了就用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
当然,这很少是理论上的流程,在方法论中,各地处理方式还是有差异的,具体展现在哪里呢?
比如:个别地方并没有严格要求已开具的发票丢失必须报告,有些地方也不会罚款,而就算要罚款,罚多罚少也各有各有不同。
3、丢失已经开具的普通发票
丢失已经开具的普通发票可就没有经常的文件规定了,既然没有,那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做,理论的流程也就是:
报告-处罚-得到记账联复印件、并凭借相应证明蝉联*。
对于这个具体相应的证明,税务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各省税局没有特别的要求,我们账务处理可以参照《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 会计专业字〔1996〕19号 )第五十五条第五款规定可执行。
1. 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附上原来凭证的号码、数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政府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员工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后,才能代作早期凭证。
2.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具体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简单的说就是:税务不要证明,你得让开票方给你一个证明,或者自己有一个满足内控流程的手续来作为记账依据。
其实发票丢失的处理随着发票功能集成管理的加快,处理方式已经越来越简便。
那新规定后,是否还要做发票遗失报告?
当然要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办理材料:
因此,不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已报税证明是≠不做发票遗失报告,各位会计朋友们千万忘记这是仅仅不搭边的两回事,不要偷换概念,谨防税务后果!
警惕!千万不要胡乱处理丢失的发票,特别是这两种办法千万别用!
差错处理方式1:发票十月丢失,销售方直接系统取消,然后新的开具给购买方一张。
此招确实好用,销售方不报告税务局了,发票也重新给卖家开了,省时灵活,业务大拇指比起,多好......
反党:这属于违规作废发票手段。
按照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纯利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符合上述条件的,才能收齐联次后作废处理。
没有收齐联次或者没有确认对方是否勾选认证的前提下就作废专用发票,而对方又认证抵扣了属于违规作废行为。
税务局会以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错误处理方式2: 发票跨月丢失了,没法作废了,系统不反对,好了,直接开具金字发票冲销掉丢失发票,然后开具新发票给客户。
定性:这属于违规开具红字发票的行为!
首先红字发票必须在特定情况方可开具,那就是发生销货退回、开票属实、应税服务暂停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
其次,对于销售方申请开具红字的情况,必须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并未采购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未使用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
你联次都没收回,你就开具红字甚为违规。
红字发票不是你想开、想开就能开。往往开具,随意冲回,税务机关在体检中会对纳税人红字发票进行警方查验,如果不是因为上述原因随意开具红字发票的会获得处罚。
以上就是发票丢失的*新处理方式!小编希望能帮到*!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