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联合发布:冬奥和冬残奥会企业捐赠有关增值税政策!

联贝财务02022-01-19 09:45:01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世锦赛和冬奥运企业冠名有关消费税政策的汇报

财税〔2019〕6号

粤东、自治州、院辖市、计划书列于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两部门联合发布: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企业赞助有关增值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上海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关税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现就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企业赞助有关增值税政策一致如下:

一、对赞助企业及加入赞助的负责管理政府部门根据赞助协议及供给赞助协议向北京冬奥组委优惠获取的,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评估赛有关的服务,上缴增值税。

赞助企业及下属机构按照本通知所附《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赞助企业及参与赞助的下属机构演员表》(*批)督导。

二、使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服务,适用赞助企业及下属机构与北京冬奥组委签订协议的赞助协议及补充赞助协议中列明的服务。

三、赞助企业及下属机构解决上述服务分开计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减免政策。

四、本通知自2017年7月12日起执行。按照本通知不予免征的增值税,凡在本通知下发之前仍然征收出库的,从纳税人自此纳税期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金中抵减。纳税人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复印件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只好后侧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能够追回的,不予照章征收增值税。

接口: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赞助企业及参与赞助的下属机构名单(*批) 【浏览查阅新政策及附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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