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如果外国投资者拟在俄罗斯设立公司并与俄罗斯合作方进行交易,则相当有必要明了交易中的公司法务问题。尽快、充分的预防措施不能节省费用,并且可以不必要纠纷。
要点一:股份控股与股份公司
商业性公司主要细分两类: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开放式和水箱)股份公司。
法律规定的*低注册资本要求如下:(1)有限责任公司和封闭式股份公司-10,000卢布(日元320美元);(2)开放式股份公司-100,000卢布(约合3,200美元)。
有限责任公司与封闭式股份公司*少可以拥有50名股东。公司政区文件为公司章程,其就各类主管机关进行规范,包括表决权分配、管理设立、管制说明及内部章程等。
较之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和封闭式的)股份公司可以面世股份,且才会遵守俄罗斯联邦金融市场服务中心所制定的证券法规。
上述两类公司均可设立子公司。尽管股东支付有限责任,但在某些情况下(如濒临破产),如果子公司资产无法利息,股东必须对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要点二: 代表处和分公司
作为公司该组织形式之一,代表处和分公司因其带有如下实力,颇受外国投资者青睐:母公司积极参与程度较高、利于进行本地化管理、及简化的融资选择(现金收缴即可)。
代表处与分公司不获得法律实体拥有的有权和权益;另外从法律角度而言,其始终以其创立公司的名称并代表后者开展经营。
根据法律规定,代表处可以开展经营和受托行事;但是,代表处不能从事商务活动。
较之代表处,分公司可以开展的活动较为为广泛(能够开展创始公司开展的全部或大部分活动,包括进行商务活动、兑现代表政府职能等)。理性中,尽管法律强制,但是许多代表处仍在开展商务活动,而国家机关也即将予以默认。
代表处和分公司根据其母公司准许通过的规章开展运营。此类文件有着与公司章程类似的职能,对于区分管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内部结构和流程以及保证母公司决策权不被滥用或混用等方面,至关重要。
外国法人实体在俄罗斯全境设立的代表处和分公司,均需要认证。
要点三: 股东协议
根据俄罗斯的公司法律体系,股东协议属于相比较新的手段,现在仍处于萌芽阶段。
根据法律(俄罗斯《有限责任公司法》与《股份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以及股份公司股东可以开幕股东协议。
股东协议允许股东预先决定采用何种方式行使或者不行使股东权利。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协议的规定相对宽泛,内容可延伸至以特定方式进行表决,以特定价格售予股份或者在公司的活动、改组或清算过程中开展其他类似的活动。
作为股东协议的组成部分,某些机制(如:买入与卖出选择权、定价机制以及僵持解决机制)在俄罗斯难以施行。根据全世界的上诉法院模板,这些机制均与俄罗斯法律产生冲突,因此均属违反。
有鉴于此,绝大多数的合资企业公司和并购交易均在海外重新部署架构(即:设立海外控股公司并在俄罗斯设立全资子公司)。因英国法律相关规定具有一定弹性,所以通常根据英国法律拟定股东协议。
要点四:竞争者保护方面的重新考虑各种因素
公司的很多决策与事件(包括并购及在某些情况下设立其他公司等),对于竞争保护问题具有高度相似性。
是否具有市场统治地位,各不相同企业所占的市场份额或者实际的市场威望。一般来说,只要公司占有50%或以上的市场份额,即被推定为占有支配地位。但是根据俄罗斯联邦反垄断局的判例,公司占有35%至50%的市场份额也属于支配。但是根据企业实际的市场影响力,也可能存在与上述规则多种不同的例外情况。也就是说,某公司不符合上述标准(即:所占市场份额不足35%),但是在经过反不正当竞争机关对于市场竞争情况分析之后,判定该公司对于市场具有根本性影响力,则仍可以认为该企业具有支配地位。至于金融机构,则有着与此不同的特殊规定。
在市场占据支配地位的企业不得从事下列行为:设定或维持“立法权”高价或低价、私自技术或经济方面论证而为相同产品设定不同价格、设定相差待遇、限制批发流通、试图限制其他公司离开市场或者对其他公司强行应用于不公平的合约条款及条件等。
要点五:公司休养生息的问题
希望在俄罗斯进行投资的外资企业,通常则会考虑公司治理的问题。
一般而言,高级管理医护人员(董事长)在公司日常事务及长期发展构想的决策中扮演着关键角色。但遗憾的是,在公司治理体系中受信责任的概念相对较弱。
法律对于董事长职务范围以及经济方面的限制条件有着若干要求。例如,公司法律明确规定“主要交易”以及“相关方交易”须经过高层管理机构的审批,但在公司正常业务过程中开展的交易则除外。
此外,还应当将公司章程作为一种重要手段,据以设定针对董事长的其他制约条件。
如果董事长不履行高层管理机构的法律决定(股东大会的决定)或者行为不规导致严重损失和损害,则应承担法律责任。但在实践中,处理起来有可能有困难,因为这些人员可以论点其是遵从“业务判断”规则行事,应被认定在合理危险性范围内行政处分行事(除非尚有确凿推翻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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