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知识产权服务业正处于“经济转型”和“互联网”两大时代背景之下,而且逐渐具备了行业发展所需的四大推动力:
一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这是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直接的推动力,而知识产权保护加强*明显的信号则是2014年年底国家在北上广三地先后成立了独立的知识产权法院;
二是研发投入的增加,根据教科文组织于今年11月11日在巴黎总部发布的《2015年科学报告:面向2030》,目前,我国用于研发的投入占全球的20%,仅次于美国(28%),超过了欧盟(19%)和日本(10%);
三是经济的增长,特别是创新驱动的有质量的经济增长;
四是国家的政策红包,国家以往支持我国创新主体的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活动,基本都是通过*直接的现金补贴或者现金奖励的方式操作,而近年来,国家已逐渐将政策红包的发放形式内化在一些制度当中,特别是2015年以来,《职务发明条例草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以及《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等一些法律法规条例的相继制定及修改,进一步从制度层面保障了发明创造人员和创新主体的合法利益,必将从更大程度上激发创新主体和发明人的创新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从而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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