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发表<企业支出税纯利缴付转帐管理办法>的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
企业获取严禁编印、捏造、妨害、收回、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写明不准则等有违合规定的发票(简写“不合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不合规的发票情形并未发布了两期,今天送上终于一期,祝*缺席抵扣一路水路!
不合规发票情形展示出(第三期)
情形一、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业商品出示税收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告》(决算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西装、鞋帽(不都有军公教专用之外)、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情形二、单商业用途卡销售、购票与使用等参赛者发票开具不规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难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
单用途卡金融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出售货柜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发来售卡方定价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表格栏标明“收到现金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三、多用途卡销售、充值与使用等环节发票开具不规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四条规定:
缴付政府部门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定合作项目协议的特约店铺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四、人寿保险机构兼营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未填写规定讯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档案规定: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收信息。实际包括:保单号、税款所属期(概要至月)、代收车船税额度、滞纳金金额、金额共约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特征凭证。
情形五、虚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标准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手段: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金融业务现象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详述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第三十七条规定:
违背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主管机关变卖不当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不限的,可以因涉嫌5万元以下的赔偿;虚开金额至少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分为犯罪活动的,主管机关严惩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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