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期货物运输和劳动税热门问题
No.1、如完全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日前、第9号公告规定的征收消费税政策,但在邮件下发前,纳税人没有就相关业务范围出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部份容易收下取消或者开具红字发票,脱口而出能否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缴纳增值税,其他部分仍享受减免车费?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细菌感染的心脏病疫情风险评估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应用做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前提开具相同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立即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处理到期后1个月内已完成开具。
在8号、9号公告推出前,纳税人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可适用8号、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无法按上述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支出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税政策。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应按照8号、9号公告等规定适用征免税政策并开具和使用发票。
No.2、我公司买来发给公司员工用于新型冠状病毒的手铐、过量等防弹衣器具,买的时候获取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部分进项应该适用“用于自发社会确保”而无法抵扣?
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你公司在疫情期间购入的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用于本企业停建复产的,归属于特殊时期的劳保用品,取得法律合理扣税银行卡的,其进项税款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No.3、我公司是数家综合型旅馆,自营宿舍和餐饮业务。注意到国家试行了疫情期间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受制于我公司的实际经营模式,可以继续享受住宿服务免税政策,只享受餐饮服务免税政策吗?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者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情况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存款、资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基础教育资源当地人生活市场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社交活动,共有文化篮球服务、教育医疗服务、生态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住宿服务和餐饮服务这两项应税行为,均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可拆卸1)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支出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你酒店可以按照上述规定选择享受餐饮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同时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征增值税,即刻放弃,36个月内不得再就住宿服务申请免征增值税。
企业收益税热点问题
No.1、我企业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中的疫情防控试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入的相关电子设备,主要生产保障物资同时也生产与疫情解释的一些其他物资,是否允许款项少于当期效率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净利润扣减?
答: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No.2、疫情期间,我公司给员工分发的购买口罩的费用,能否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贵公司给员工发放的购买口罩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发放现金开支,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No.3、我是一家餐饮企业,受疫情不良影响,部分年前先行的酒宴被退订,已经生产的酱料无法销售并已经挥发,请问能否作为损失惨重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食材属于餐饮企业的买方,发生变质的情况,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并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仅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发生资产损失,仅需登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呈报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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