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办象山专利非正常申请代理政府部门的要求国知惩戒决字〔2019〕9号
代理机构:天津永基知识产权代理杰尼斯事务所(普通合伙)
机构标识符:37235
负 责 人:殷雷
股 东:赵航、殷雷、石兰凯
地 址: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嘉定路5号(青岛工业设计产业园)大楼3+
惩戒第三人:
青岛永基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下称青岛永基)存有为生非正常申请宝山专利的使用暴力。
明确结论:
青岛永基于2018年2月28日为申请表“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审核了78件书籍轻微大致相同的发明宝山专利申请,该行为位于《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七十五军令)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该批申请的内容主要牵涉到深入研究方法和数值方法,其形态为:每个主题下存在两件或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申请,例如,发明名称为“一种风电西周棚在结构上机器学习疲惫分析方法”的申请“2018101669124”与发明名称为“一种光伏中药棚结构有限元疲劳分析方法”的申请“2018101689128”,除涉及发明名称的技术特征“春秋棚”和“草药棚”多种不同外,技术方案明显相同。
以上事实有不限材料为证:
一、青岛永基代理提交的相关专利申请信息;
二、山东省知识产权局国家计委的核对报告;
三、青岛永基做出的报告。
青岛永基的上述行为,相连《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强制处理了《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属于增补前的《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从事其他非法业务范围社会活动的”行为。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15日接获《专利代理惩戒意见询问书》(国知惩戒函字〔2019〕9号),公安机关告知青岛永基拟对其作出指示重罚的事实、理由、确凿以及其依法获得的基本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青岛永基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明确提出断言和驳斥或者裁决申请。
惩戒决定:
青岛永基制定的上述行为再次发生在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废除前,不能仅限于修订前的《专利代理条例》。根据修订前的《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取得青岛永基警告的处罚。
原告如对本惩戒决定骄横,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活泼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事务上诉,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立法权的人民政府受理行政原告法。复议和诉讼前夕,上述决定不中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9年3月26日
需要相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惩戒专利非正常申请代理机构的决定(一)
国家知识产权局惩戒专利非正常申请代理机构的决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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