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板应该都知道,在我国的商标注册向来遵循“商标申请在先”的原则,也就是说“谁先申请,商标就归谁。”不过今天联贝财务小编给*谈的是“商标注册优先性”。
不过既然是特权自然就不是每个人想要就可以要,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这种“插队”的权利呢?下面联贝财务就给*说说在商标法中关于优先权具体有哪些规定。
一、《商标法》第24条规定: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根据该规定,凡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两个国际条约缔约国的国民(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或者在缔约国有营业场所或住所的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以及与我国签订条约互相承认优先权的国家的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均可在商标申请时享有优先权。
二、《商标法》第25条规定: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根据该规定,该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那么就可以实际享有优先权。
联贝财务建议各位老板,如果您手中有满意的商标一定要选择*时间申请商标,联贝财务商标注册服务热线:400-165-9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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