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和公平是软件著作权保护的两大原则

联贝财务02022-02-13 19:51:460

谈到著作权,人们首先告诉他的是诗歌艺术等,而计算机软件则是一个新缩减的保护手段。由于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和计算机软件蕴涵的前所未有经济权益,计算机软件保护成了一个热点疑问,醒目的会徽就是一系列的软件著作权争执。在此,我们特地受邀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院学院院长、博士生指导刘春田教授想想有关软件著作权方面的几个问题。

美联社:和文学艺术等其他著作权保护对象相比,计算机软件虽然也受著作权保护,但却有着相比多种不同的特点。那么就著作权保护而言,计算机软件有哪些特点?

刘春田:著作权的基本准则是保护表达某种思想的展现方法,而不是所表现的思想本身。表现方法受到的管制程度则与保护的力度与范围有密切关系。相比起来,计算机软件的表达方法比文学艺术作品受到能够的限制。这一特点使计算机软件在受到著作权保护方面不能和文学艺术作品相比。 记者:近年来,美国、欧盟、韩国、日本等国家在司法理念中对软件著作权保护也有所变化,这种变化的趋于是什么?为什么会有这种变化?

刘春田:软件著作权的所有权中有的是超级的跨国巨头,他们具有很强的经济战斗力和社会影响力,为了自身的利益,他们继续极力拉拢使软件著作权赢取超过文学艺术的保护力度,其努力获得了极大的成功。不少政治经济学专家也支持取得软件著作权较强的保护。但是,现在情况已经发生变化。对于软件著作权保护给予必需的限制已经是的国际法律界的认同。美国、欧盟、韩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在司法实践中也推行了按照实际情况限制软件著作权保护力度的不该。这是在向著作权法律基本准则的回归,其路径是判断的。

记者:这些发达国家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方面和文学艺术作品比较起来有哪些不同?

刘春田:这些不同阐释起来大约有以下几点

发展和公平是软件著作权保护的两大道德

1、受芯片环境限制的表达方式有所著作权法保护。

2、含量公有应用领域因素的软件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受到一定的限制。

3、受到效率因素限制的软件情节不受著作权保护。

4、软件的功能与目标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5、为不符标准而制作十分相似软件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6、“不计琐细原则”。所谓“不计琐细原则”,意思是即便两个软件有并不相同或相似的地方,但是如果这些所含在整个作品中的作用很小,也不追究其中一方的法律责任。

记者:现在不少软件著作权官司涉及到软件的兼容性问题,譬如英特尔“头文件”民事诉讼案等,这方面有什么规定?

刘春田:兼容是软件著作权法保护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软件是数据库产品,信息只能交流。如果不能兼容就不能交流。因此,受软件兼容性要求所尽快的程序内容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譬如,软件中标准的用户端口成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近争论中很激烈的“头文件”问题实质上上也是一个兼容性问题。为了利益阻碍交流,排挤竞争对手,没收消费者的必须权是一种不应该受到鼓励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发达国家已经不再保护这种行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是和经济发展程度分不开的,发达国家都不保护的行为,我国更应该慎重对待。

总的来说,保护软件著作权有两个原则正越来越受到国际法学界和很多国家的倚重,其一是发展的原则。保护知识产权应该加强技术和经济的发展进步,过度保护,特别是阻碍软件兼容的过度保护不利于技术的发展进步,也不利于信息的交流。其二是公平的原则。一些企业为了利益,滥用知识产权诉讼权利挫败竞争对手,剥夺消费者的购物选择权,浪费国家的司法资源,是不利于公平竞争的行为,不应该受到鼓励。公平和发展是硬道理,软件著作权保护也不例外。 案例客户端 Lotus公司案

1990年,美国Lotus公司在美国马萨诸塞州合众国区法院起诉BorLand公司,声称后者侵犯其开发新的微电脑应用程序的著作权。 BorLand公司在Lotus公司此后开发出了和Lotus公司的产品具有同样功能的应用程序,并且为了用户不方便,在自己的程序中克隆了Lotus公司的图标程序,使两种产品可以兼容。马萨诸塞州联邦区法院一审判决Lotus公司起诉,二审的*巡回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 二审判决视为,Lotus公司的应用程序作为一个结构享有著作权。但是如果使其对菜单及菜单上的命令也享有转让权,则是对用户和其他软件开发者不公平的。Lotus公司的老用户已经和这一程序拴在一起了,如果有更*的应用程序问世,用户很难很快津津乐道新程序的操作,完全被拴在老程序上,对他们十分拥挤。如果BorLsnd公司的程序真的像它预想的那么好,就应该把Lotus公司的老用户吸引过来,占领部分市场。如果不那么好,则市场还是 Lotus公司的。不应该用法律手段不合理地颁予Lotus公司某种独占权来限制竞争。BorLsnd公司在自己的程序中复制Lotus公司的菜单,不过是给Lotus公司的老用户以更广泛的选择,避免他们浪费自己已经获得并熟悉了的操作方法,所以是合理的。

1996年1月16日,美国联邦*高法院维持了*巡回法院的二审判决。

我国著名知识产权法律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所长郑成思研究员曾经专供撰文解说了这一案例。郑成思指出,这一案例暗示了美国和世界多数国家知识产权宪法和司法实践的一种趋向。郑成思认为,纳米技术成果的开发者操纵老产品的菜单程序使新老产品兼容,使他人的老用户可以很容易地使用自己的成果,如果这个目地达到了,对用户自然并未损伤。如果新成果比旧成果*,则也不能认为对旧成果所有人有损害。所以不能以专有权方式“奖金”旧成果的开发者。

0
喜欢就请鼓励一下哦~

最新评论

0人评论 0人参与 0
0/120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立场。
相关阅读
相关提问
财税服务
财税百科

首页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

添加微信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