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自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因侨居境外注销中国身分证的,应进行税额抛售!
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告示2018年第62号《关于个人支出税决定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五条规定: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该在申请注销中国户籍前,向户籍所在地掌管税务警察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进行税款清算。
1、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得到整体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今年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并印发《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并未办理上一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逐一办理。
2、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当年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军事设施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还应当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
3、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当年取得税款、收益、保费所得,个人财产租给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有*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申报当年上述所得的完税情况,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4、纳税人有未缴或者少缴交款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欠缴或未缴的税款。纳税人不存在分阶段缴税且未缴纳再行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尚未缴纳的税款。
5、纳税人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须要办理专项附带所得、主管机关定论的其他扣除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文档表》《商业健康保险总额扣除情况明细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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