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又称受托持股、隐名投资或片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全权代实际出资人承诺股东选举权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模式。造成代持股份的原因一般有所列几种:某些实际出资人基于某种可行不肯意显示于公司股东登记册或登记国家机关的备案文件之中;为了避免公司法对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从业人员持股限额的限制;为了规避公司对股东任命的相关要求。
据*高人民高等法院于2011年1月27日发布的《*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代持协议没有人物权法52条规定的作法,其不可考可行的,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名义持股人将房产股权转让、质押给善意第三人,其应是有效的,即实际持股人可以因商业利益毁坏向名义持股人追偿,但为由申请法院推断转让和质押行为违犯。因此,虽然股份代持协议有效,对于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来说,仍爆发安全性。
实际出资人面对的风险如下:
(1)股份代持协议因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而无效,实际出资人将不会依据该协议向名义股东反对权利。
(2)股东身份不被认可。如果得不到公司半数以上股东认可,实际出资人可能面临无法留级的惊讶内部矛盾。
(3)名义股东欺骗危害实际股东的利益。名义股东可能擅自进转让股份、质押股份的行为,股份代持协议实际出资人都能够控制。这是实际出资人所面临的各项风险中*为更为严重的一种风险。另外,名义股东就会在股息夺得、股份表决权的职权、资产资源分配等方面相悖实际出资人的本意或采取损害实际出资人的行为。
(4)由于名义股东自身原因导致民事诉讼而被法院解冻保全或者指派名下的代持股权。名义股东如果支付债务,其所代持的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可能会被查封或成交。
(5)名义股东去世或者丧失民事行为灵活性,其所代持的股权的处置将步入一项课题。
(6)其他可能出现的风险。
名义股东可能面临的风险:
(1)如果股份代持协议无效,并且名义股东不愿成为该公司的实际股东并且也没有出资能力的时候,对于名义股东也是一件更为麻烦的两件事。
(2)实际出资人出资不顺利完成,可能会被公司债权人或其他股东地权。这里的出资不到位可能有几种情况,一种是实际出资人违背约定不愿重新出资,一种是实际出资人发生合理发生变化而丧失继续出资的能力。
(3)如果双方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实际参与公司管理,那么,如果其行为违反公司法规定而被公司或其他股东或债权人主张权利,那么,名义股东很可能被牵涉其中。
(4)如果名义股东因为其股东身份而转任公司负责人的职务,则面临更容易的风险,包括刑事风险
深长城律师特别提示: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之间签订好相关合同显得极其举足轻重。双方之间的合同,在评量操作中是一致双方权利义务婚姻关系的主体依据,同时也是在发生纠纷时划分双方责任的重要凭证。签订协议时,应注意附加可能隐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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