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说出了!发票上的几个不用力,严重损失有效近百万,敦促每个会计师人都要研读下。
吃一堑,长一智
今天碰见合伙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跟我嘲笑,说是这次税务司兼理该企业的时候,引述企业大量依赖于获得的专票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其中所述2017年度的学费990万元,取得是一般计税税率率11%的专票,意味着由于承租方会计投票太大意,在发票表格栏漏填了产权地址,从而引致他公司98.11万元的进项税款不能抵扣!
这觉得发票上漏填几个字,损失近百万!吃一堑、长一智吧!
涉税告诉:
1、纳税人无论发给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都应在备注栏标明不动产的详尽地址。
2、无论是直接开具还是税务中央代开,都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3、未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的发票,都不属于不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4、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存在不得抵扣增值税的后果、同时也有不得净利润缴付的涉税风险。
政策参考资料: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盘关上征收改征增值税体制改革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人事的核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缺陷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有价证券。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配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条例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司法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总署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棉花出售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企业取得不许印出、篡改、盗用、签字、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写明不约束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表列出通称“抵触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内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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