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应缴融资额的偿还利率能否估值扣减?今天,联贝小编就跟*精确聊一聊!
纳税争议:我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实收资本0元,章程契约2016年12月31日之前到位,但是仍然无法按照章程规定订正,答道,2016年度我公司从证券借款的利息费用能否在企业款项税前扣除?
研究者请示:不得税前扣除!
政策参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引发的利息开支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情况的国务院》(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分之一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结余应计付的利息,其不仅指企业有效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支出,不得在估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留意:
实际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股票实收资本与借款总市值确保基本的前夕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相加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股本占借款总值的比重计算,定理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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