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税收规定的

联贝财务02022-03-02 01:25:010

经国务院许可,关于因新冠肺结核疫情不应抗力出口退运船舶的相税率收规定,通告如下:

一、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出口,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貌复运进境的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节目内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出口时已征收出口关税的,缴纳出口关税。

二、对不符*条规定的货物,已办理出口退税的,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免)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财政部缉私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税收规定的

三、自本公告发行之日起,符合*条规定的退运货物申报进口时,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不税收手续的,应当事前得到顾问税务中央出示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断定。

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之日,符合*条规定的退运货物已征收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依企业申请应予退还。其中,未申报抵扣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应当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货物退运已征增值税、消费税未抵扣证明》(见附件),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抵扣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进口收货人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五、符合*条、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货物,进口收货人应递交退运原因书面陈述,证明其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退运,海关凭其说明按退运货物办理上述手续。

六、本公告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交由暗示。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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