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为零,真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联贝财务02022-03-02 20:20:0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政策税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容许生产、穷困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下述称加计抵减政策)。

连续3个月的销售量为零,真能享用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称呼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者邮务服务、电信服务服务、西方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赢取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率大约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说明范围按照《销售服务、企业、房产译文》(财税〔2016〕36号发出通知)处理。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反感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限于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问: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脱口而出这里50%含涵盖本数?

答:这里的“比重超过50%”不含本数。假定,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高于或者正好正数50%的纳税人,不仅指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不用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问: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如果纳税人享受结余计税政策,纳税人不应以差额前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积极参与量度,还是以差额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

答:应按照差额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例如,某纳税人提供服务,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差额计税政策,以差额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该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运送销售额为2万元,提供四项服务差额前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共20万元,差额后的销售额为4万元。则应按照4/(2+4)来进行计算占比。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问:某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设立,但设立后三个月内均无销售开支。如何判别该纳税人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答: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全部为零的,以其取得销售额起三个月的销售问题进行判断。假说某纳税人2019年5月设立,但其5月、6月、7月均无销售额,其8月四项服务销售额为100万,9月销售额为零,10月货物销售额为30万元。在该例中,应按照8-10月日均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问:某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设立,但设立后三个月内,仅其中一个月有销售收入,如何判断该纳税人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答:按照现行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按照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计算判断销售额占比。假设某纳税人2019年5月设立,但其5月、7月均无销售额,其6月四项服务销售额为100万,货物销售额为30万元。在该例中,应按照5-7月累计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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