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营改增后对适用差额征税纳税人开具发票有何要求?

联贝财务02022-04-28 10:41:590

问:更进一步营改增后,对仅限于结余税款的纳税人复印件发票有何要求?

全面营改增后对适用差额征税纳税人开具发票有何要求?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冲向个人所得税改征应税试点工作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人事的发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四、增值税发票开具(二)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措施缴纳增值税,且不得贷款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载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另行开具或者税务主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子系统中差额征税选举系统,数据库含税营业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所得额,系统启动时量化税收和不含税总金额,表格栏自动图像‘差额征税’印上,发票开具不必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

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说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过路费抵扣等政策的通告》(财税〔2016〕47号)规定:“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

选项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为单位缴纳使用偿还给劳务派遣工作人员工资、补贴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

三、其他政策

(一)纳税人提供者人力资源开发设计服务,按照旗下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共有受供应商单位聘请亲自向客户单位员工派发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

四、本通知规定的章节,除另有规定指派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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