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费政策操作指南——符合3%征收率的减按1%征收消费税政策
一、适用群体
小规模纳税人
二、政策书籍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所得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付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其中,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纳税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关闭预缴增值税。
三、操作流程
1、享受方法
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表格护照后会享受特惠。
2、办理管网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地)、电子元件税务局办理,详细地点和页面可从省(行政区、直辖市和开发计划填报市)税务局网页“纳税服务”中央电视台查询。
3、申报要求
小规模纳税人应申报享受上述政策,其中,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营收填写在《增值税及预设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自荐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有所不同栏次,相同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估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补贴税申报明细表》**项目相应栏次。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4、发票管理
1)小规模纳税人出于自身原因可以拒绝享受**政策,向购买方发给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加注的销售额和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卷入多项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其中部分开具了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按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和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他不会开具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仍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政策。
3)从未按照3%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税收入,若要享受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政策,需要按规定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或者开具字样专用发票。
开具红字发票流程:开具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不同可能会,由购买方或者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该系统中填开并网路上《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凭税务主管机关系统装置数据流通过的信息表,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乘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若开具的是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除不须收下已经开具的蓝字电子专票外,其他流程与纸质发票流程主体明确。
5、相关规定
2021年1月1日至《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下去推行解决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报》(2021年第7号)释出前,已征的按照2021年第7号公告规定行政处分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未获返还。
四、相关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力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交通银行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利于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第2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困难的公告》(2016年第47号)。
五、有关问题
1、我是天津数家小型商贸公司,归入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一月份我公司销售货物合共得到不含增值税销售额200万元,请问我公司应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督导期限加长至2021年12月31日。你公司2021年可以暂时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你公司1季度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00万元,已经少于季度销售额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规范,不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但可以继续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你公司1季度必须缴纳的增值税为:200万元×1%=2万元。
2、我是一家小型公司,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2021年4月份销售货物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50万元,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继续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你公司4月份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0万元,超过月销售额15万元表列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标准,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但你公司4月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继续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据此,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50万元×1%=0.5万元。
3、我是湖北省一家小型公司,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1季度因提供成品劳务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60万元,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你公司属于湖北省份小规模纳税人,在2021年3月31日前,可以继续享受湖北省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我是湖北省的一家商店,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二季度销售百货公司商品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00万元。请问我超市二季度是否可以享受减免政策?
答:不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因此,自4月1日开始,你超市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并未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免征增值税政策。同时,你超市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已经超过季度销售额4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标准,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但是,你超市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5、我是湖北省一家咨询公司,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们不知道支持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会延续,今年1月份给购买方开具了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延续政策出台了,我们一季度的收入是否还能够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1季度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若你公司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需要按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和适用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仍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对已经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若要享受免税政策,需要将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开具红字发票流程:若你公司开具的是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不同情况,由购买方或者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自动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若你公司开具的是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除无需追回已经开具的蓝字电子专票外,其他流程与纸质发票流程基本一致。具体可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4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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