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迅速管理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公共秩序,惩戒相当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键税收违法失信犯罪案件信息公布方法》(表列亦称《办法》)。《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与原本施行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全面实施)》有何分野呢?
1、名称增加“失信”二字
《办法》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修更名“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更能体现对税收违法失信行为进行惩戒的特点,也更便于各部门衔接。
2、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就进“黑名单”
《办法》修改了免于缴纳欠税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标准由原来“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改为“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也就是逃避缴纳欠税10万元以上,方可列于“黑名单”,税务部门会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并将信息通告相关部门,共同实施筹组惩戒。
3、走逃(失联)这一套行不通啦!
税务部门在理性中发现,其余部分企业操控走逃(失联)等方式逃避体检,不履行税收义务,严重扰乱了税收和经济秩序。《办法》出台后,这一套就行不通了!
《办法》的一大奇观就是将走逃(失联)企业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范围,也就是企业“具有偷税、逃避查办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行政机关检查核实走逃(失联)的”,税务机关将按照相关规定将其列入“黑名单”,以可靠压制不确定性走逃(失联)企业愈加增多的趋势,维护税收和经济秩序。
其中“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是指检查性幻想在税务局稽查局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重归税务机关监管的。
同时,走逃(失联)企业也被纳入信用赈济范围。
4、不须担心国籍被违法企业冒用
近年来,部分当事人为了逃避责任,借用、盗用他人身份实施违法,伤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毁坏了税收经济秩序。
为维护被冒用信息注册、确无判刑行为的企业法定与会人或者负责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联合惩戒的正确性和敏感性,办法确定“经高等法院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不一致的,除有证据断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涉案行为外,只公布实际责任人信息。”
5、信息变化将及时变更
为确保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的真实世界、准确,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办法》新增第十条信息更新内容,具体表述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变化后不能不符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停止公布并从发函栏中撤出。”
6、公布时限缩短至3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机关党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违规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导师意见》规定“包括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三年”,为与其确保一致,并进一步强化惩戒效果,《办法》将公布时限由2年延长为3年。
温馨提醒:
哪些情况会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案件公布标准被分为9类:
1、纳税人伪造、图利、隐匿、不许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费用或者不列、少列收益,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时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实行转移或者隐匿资产的方法,干扰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4、以暴力、严重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主要用途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6、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7、不许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油墨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8、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9、其他违法整部严重、有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符合上述标准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税务局稽查局依法给予《税务处理决定书》或者《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或者法院裁判指责案件*终确定青年队后,按本办法处理;未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走逃(失联)案件,经税务机关核实处理,进行公告30日后,按《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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