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员工购买口罩的费用能税前扣除吗(二)?

联贝财务02022-02-21 18:54:010

11、我一个单位和雇员个人引发严格条件的捐赠,保证金计入时,应纳税支出额太少以扣除,超过之外应该可以结转?

答: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全额扣除,不存在不足扣除问题。如果出现亏损的,可以按照规定亏损状态结转。个人所得税方面,在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政策规范解决方案下,尚无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相关规定。因此,个人捐赠是不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

12、保单公司直接捐赠给疫情爱滋病训练任务医院的团体医疗伤及保险(保险是给伤者的),可以珍惜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的免征增值税特惠吗?

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内置1,表列亦称3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获取服务,主要主要用途慈善生涯事业或者以社会政府部门为对象的,不统称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保险公司向承担疫情防治的医院无偿提供保险服务,不属于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公告规定的船舶捐赠范畴,但可以按照36号文件有关规定,对其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偿提供服务,不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13、如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第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在文件下发前,纳税人已经就相关销售业务登记证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部分难以追回作废或者开具红字发票,说出能否自由选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缴纳增值税,其他部分仍享受免税优惠?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癌疫情应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规范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应开具互换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结束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指派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在8号、9号公告发表前,纳税人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可适用8号、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很难按上述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益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税政策。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应按照8号、9号公告等规定适用征免税政策并开具和使用发票。

公司为员工买到面罩的费用能税前扣除吗(二)?

14、纳税人1月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暂时不必作废以及开具红字发票,等待按照文件要求在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请问在办理2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是否可以先按照免税申报?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因此,纳税人可以在办理2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先按照免税进行申报。

15、纳税人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的免税政策,1月份开具适用税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需要将发票转让或者开具红字才可以享受优惠?是否可以列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4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先享受免税,在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再开具红字发票?后续享受优惠如何开具普通发票?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按照上述规定,需要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仅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需要将发票追回换开后才享受免税政策,可直接进行免税申报。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按照规定享受免税优惠时,如果开具的是附上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应当在税率或者征收率栏次填报“免税”红字。

16、我公司买来索取员工用于新型冠状病毒的口罩、药物等防护用品,买的时候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部分进项是否适用“用于强迫福利”而无法抵扣?

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你公司在疫情期间购买的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用于本企业动工复产的,属于特殊末期的劳保用品,取得合法性有效扣税信用卡的,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7、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中规定,为移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旅行社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请问这里的必需生活物资实际范围如何相符?我公司应当如何判断是否免税?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

18、2020年2月份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促使缩减到28号之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勾选确定的期限是否也会延期?

答:是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规定,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将进一步延长至2月28日,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用途确认的期限也相应延长至2月28日。

19、因为疫情原因,我公司给长期租地我方的工厂的企业缴纳了三个月的租金,这三个月对应的租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由于租金已经提前预收并开发票给对方,我退还三个月租金后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期限内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你公司可以通过协定租赁缺少协议适用上述免租期增值税政策。由于你公司已提前预收租金并票数,因此退还的三个月租金,应开具红字发票,冲减对应的租金总额。

20、我工厂是制作无纺布的,因为疫情原因口罩需求量大涨,特以平时5倍工资免职员工并积极紧密联系离职员工开工,区政府给我工厂索取了一笔开工补贴,请问这笔补贴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目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区政府给你工厂发放的开工补贴,与你工厂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等收入或数量不直接相关,不需要就此笔补贴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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