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力求加重企业分担,多地除了实行税费免除政策部份,还有各类财政状况贷款协助企业撤退艰难。各项财政补贴是否是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不税款经费在纳税申报时该如何操作?制作单位知道吧 !
政策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设施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情况的通告》(财税〔2011〕70号)规定: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北京市人民政府财政机构及其他部门获得的应少于收入总收入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不符表列出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测量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无法分享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自筹文档;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行政部门对该资金有专供的资金管理制度或确切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遭遇的支出直接进行计算。
二、根据实施法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以支出所呈现出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支付;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股票,其计算的现值、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其余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营业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要求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缴交申报
填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5行。
汇算清缴申报
不征税收入填列《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行次8、9;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填列《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行次24、25,其中牵涉到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同时写明《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填列《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4列至第8列税收总额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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