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员3个问题,关注~

联贝财务02022-03-09 09:39:280

退休返聘管理人员的3个议题

返聘退休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还是劳动力合同?取得的回报是按照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申报个税?抚恤金是否必需申报个税?

退休返聘人员3个问题,关注~

答复:

签订劳务合同。每月报酬按照“工资薪金”申报个税,但是退休金免征个税。

参照:

一、《*高*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定劳动疑问被告定义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一览表简称《劳动争议解释三》)第七条规定:“谏言一个单位与其招用的之前依法享有养老人寿保险薪水或收取退休金的人员时有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必须按劳务血缘关系处理。”

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现象之一的,劳动合同延后:……(二)农民开始依法享受基础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上升法定退休平均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正职和退休人员再担任取得利润如何推导征收个人收益税问题的原则同意》(国税函〔2005〕382号)机密文件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缴付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适用下列条件:

1、雇请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未知一直或纪录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养病、休养等原因不能实际时数时,仍享受通常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官方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专业训练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员的职位晋升为、文职评级等工作由用人单位交由该组织。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告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已经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者。

七、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改)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委员会、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地组织、世界贸易组织颁发的科学、职业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界、保护环境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索取的支出、退休金;

4、福利费、抚恤金、退休金;

5、保险赔偿;

6、军人的调入费、应征入伍费、退役金;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共产党员、职工的安家费、离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贫困公教人员;

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理由免税的各国驻华大使使馆、总税务司馆的内政组成、领事地方官吏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举办的世界性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0
喜欢就请鼓励一下哦~

最新评论

0人评论 0人参与 0
0/120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立场。
相关阅读
相关提问
财税服务
财税百科

首页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

添加微信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