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对外销售产品,由零售公司运至买方,但运输过程中将这些船舶销毁,经协商后,陷入僵局同意:由物流公司赔偿损失我们们损失,支付债务,同时由我们公司开发票给物流公司。请问专家:我们公司必须开什么发票呢?能开我们平常给客户开的卖产品的税率发票吗?那“货物或应税劳工”名称又写什么呢?收到赔款,又怎样账务处理呢?
答:参考《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保管人的法律责任:
二、从承运货物时起,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完毕时止,货物遭遇灭失、稀少、风化、污水、损坏,按下列规定赔偿:
(一)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由承运人和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
(二)保价运输的货物,由承运人按发表声明价格赔偿,但货物实际损失少于声明价格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三)除上述一、二两项外,均由承运人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赔偿的价格如何计算,由中国铁路总公司商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规定。
三、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辜负赔偿责任:
(一)不作抗力;
(二)货物本身形式引起的碎裂、凝固、减量、变质或自燃等;
(三)国家主管政府的机构规定的货物合理损坏;
(四)托运人、收货人或所派押运人的犯错。
六、如果托运人或收货人表明损失的发生确居承运人的不该举动,则承运人除按规定赔偿实际损失外,由合同管理机关处其造成损失部分10%至50%的罚金。
根据《增值税暂行规章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批发;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施行统一工分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送交其他机构用途销售,但相关机构设有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采购或者委托手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自发补贴或者个人消费行为;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调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专指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窃、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征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消耗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收租电子产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豁免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零售商、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积极参与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付给的收付款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赢取的赔偿收入,不符合增值税视同销售作法,不因开具销售货物增值税发票给运输公司,对于收取赔偿款开具收款发票即可。对于运输过程中发生非正常损失,必须进行进项税资遣处理。
根据《企业税务准则应用指南》“注释”会计数学科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
1901待处理所有权损溢
一、独立学院目核算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盘盈、盘亏和年久失修的意义。
物资在运输途中发生的非正常短缺与损耗,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三、待处理财产损溢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产成品、商品、细菌资产等,盘亏的歇业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贵金属”、“库存商品”、“消耗性生物资产”、“固定资产”等科目。材料、产成品、商品采用规划效率(或价钱)核算的,还应同时结转成本歧异(或商品进销差价)。牵涉到增值税的,还应进行附加处理。
(二)盘亏、毁损的各项资产,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处理时,按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可接管的保险赔偿或过错人赔偿,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本科目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借方差额,借记“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根据上述规定,物资在运输途中发生的非正常短缺与损耗,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会计处理,按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记入“其他应收款”,差额,记入“营业外支出”。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
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营业外支出
其他应收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收到赔偿时:
借:欠款
贷:其他应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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