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下企业太多了,一定要注意8个容易触碰的涉税风险!

联贝财务02021-12-03 02:50:010

企业税务风险是指企业的涉税行为因未能恰当有效地约束税法规定,而造成了企业愿景利益的可能重大损失。老板充公企业太多了,一定要注意8个易于刺穿的涉税风险!

名下企业太多了,一定要注意8个容易触碰的涉税风险!

风险一

老板名下有好多企业,时常互不无息担保,注意增值税和企业可得税的涉税风险。

详细: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企业向个人股东提供借款,不属于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赢取利息利润的贷款服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规定销售服务、自然人或者不动产:(一)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专心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股东权益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风险二

老板名下有好多企业,由于资金周转必须,经常向老板个人借款,也是没有利息,注意个人所得税的涉税风险。

参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经营范围两地不相符自治权交易法律而减低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面前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恰当方法进行纳税调整,需要补征利息的,不能补征税款,并违法行为加收利息。

风险三

老板名下有好多企业,由于需要有合署地址,因此不一定无偿购置老板个人的房产使用,注意房产税的涉税风险。

参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风险四

老板名下有好多企业,经常互相初选,甚至低价、平价购销,注意增值税的涉税风险。

参考: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时,税务机关可以相符销售额。

风险五

老板名下有好多企业,也之前成立集团了,迄今资金属于统借统还,但是架构一体借款的利息不算高于上半年银行业的贷款通胀了,注意全额缴纳增值税的涉税风险和企业所得税不得总额扣除的涉税风险。

参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财税〔2016〕36号 附件3)文件具体:统借统还业务中,控股公司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编入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程度或者支付的股票面值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设单位收取的利息。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风险六

老板名下有好多企业,都非常挣钱,挣了钱后老板个人就以借款的名义拿到个人卡,注意个人所得税的涉税风险。

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定个人股票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不同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重新分配,依照“利息、利率、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风险七

老板名下有好多企业,但是账上都没有车辆,公司的汽车都是老板个人名下,但是无偿给公司使用,注意相关车辆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涉税风险。

参考:

宁波国税答疑

问:如果老板的个人汽车出租给公司日常使用,租车协议中写明是无偿使用,但是车辆的人寿保险费用由公司履行,这样是否难以实现?保险发票开公司衰弱,能登录公司费用吗?另外,日常经营中再次发生的汽油费能列入公司费用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开发成本、费用、支出、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单独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截止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需和正常的支出。

企业厂矿将私人车辆提供给企业使用,企业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合理的租赁费并取得租赁发票。租赁合同说好其他相关费用一般包括油费、修理费、赎金等租赁期间发生的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变更费用凭合法有效依法准予税前扣除(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车辆保险费等固定费用如果未包括在租赁费内,则应由个人承担、不得税前扣除)。

风险八

老板名下有好多企业,有公司也有个体户,为了消化公司的利润和降低企业所得税,经常互开发票,甚至定期让个体户营业执照服务费普通发票给虚拟公司美圆,注意虚开发票的涉税风险。

参考:《*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部门管辖的刑事诉讼备案羁押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

二、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条之一:[虚开发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揭发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立案追诉:

1、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超出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接受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3、其他结局造成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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