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发三十多年了,*代的民营企业家很多都已经退休或者已经老了,但是因为法律方面的意识不足,很多企业家没有在身前将股权的继承问题进行很好的规划,导致身后纠纷很多,这也衍生出股权的继承问题。
在公司法中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合法的承继人能够承继其股东的资历,除非公司章程中还有规则。自然人股东假如死亡,他的承继者这能够承继股东的资历,股东的资历不光有股东的财产,也包含财产发生后的身份权,当然假如公司章程中别的有规则要除外。
本文中指的都是有限公司,因为承继中的首要妨碍都来源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股份公司没事,因为没有人合性的干扰。
股东资格的简单继承
当股东死亡后,继承人可以仅仅按照个人想法就能继承股东资格,这个取得并不需要经过其他股东和股东会的同意,仅仅是一个个人行为
继承后超过50 人怎么办
当继承人继承后,股东人数大于50 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不能超过 50 人的,可是这儿就存在继承人获取股东资格以后突破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数限制,这是应该怎么做?这里应该让各个继承人相互协商,转让其中的一部分股份减少人数,这样才能让股东人数符合法定的要求。
特殊股东的继承问题
公务员有继承权,根据我国的法律要求,公务员是不能从事营利活动的,因此公务员继承公司股东的时候并不能继承股东地位,只能继承股东的财产权益。
股权在继承的过程中,其他的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
股东在原则上是自动获得继承权的,除非公司的规章有明文规定,则除非公司规章对股东资历约定股东有限购买权,否则一般来说其他股东是没有优先购买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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