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简便纳税人*时间理解握有税收增收,很好充分发挥税收助力普罗大众创业者、诸将科技的起到,税务总局近日列入新版《“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政策指引》,归集了89项税收优惠政策举措,遮挡企业从草创到持续发展的整个寿命。其中,谋求着重种族创业及吸收重点群体观念福利的*新优惠政策如下:
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
享受主体
1、列入全市助学研发信息学的建档立卡失业人口;
2、在人力资源住房管理的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主妇、享受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岁数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完成学业年度内高等院校本科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中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优惠段落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专门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折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缴纳南至北扣减其前夕实际应缴纳的税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相符*多可减速20%,六省、民族乡、统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境内实际情形在此速度内相符实际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款项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赋税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远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暂时享受至3年续约为止。中期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财税〔2019〕22号副本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按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享受条件
1、从事个体经营;
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标示“全方位创业增税”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迅速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汇报》(财税〔2019〕22号)*条、第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困难的告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
享受主体
统称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一个单位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运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多人未予缴纳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按上述标准测量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与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第二条、第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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