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若县境的机构或个人向境外付清存款资金,在什么可能下并不需要到坐落于税务国家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往来等项目官方支付税务备案有关缺陷的发函》(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金额支付兑换5万美元以上(设有等值5万美元,总投资)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部门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拿到的共有铁路运输、旅游者、无线电、建筑风格装有及用工总承包、杠杆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系统和文档服务、专有有权使用和许可证、体育运动文化和电玩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财政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薪资,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普通股、水费、盈利、实际债务存款、借贷费以及非资本分散的捐献、索偿、税收、根本性款项等利息和往往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借贷出租物业、抵押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海外股票市场其他权利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
十二、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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