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贝小编整理“双十一”促销带来的税务问题与解决方案

联贝财务02021-11-19 02:00:010

一年一度的“双十一”就要来啦!近日,各大营销平台摊贩展出的促销方案让身为“剁手党”的小编眼花缭乱,诸如“超级神券会场,券后五折低至1元!”“部分兼营品牌满4000元可用效用600元抵值券!”“万券齐发,抢300元大额券!”“运动室外,每满400减50!”等等,在将讨论区购物车敲定之余,联贝小编也结合促销方案为各大商家即将面对的税务疑虑提出几点供应商。

促销方案一—— “满减额”

在某知名电话商家店铺促销方案中,只要消费者“双十一”当天在本店铺一次性购入手机产品金额满4000元就可以珍惜减300元的消费。假若某消费者购买原价4999元的手机,则公益活动当天只需支付4699元即可。那么,在“满减额”促销方案中,商家该如何核实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总收入呢?

“满减额”促销方案合法性上属于折扣方式销售运送。

在增值税方面商家应特别注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营收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台〈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应对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商家应注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条第(五)项规定,企业为促进市场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享有的价格缴付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该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具体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促销方案二——“买就送”

在某知名服装商家店铺促销方案中,只要消费者在“双十一”活动当天购买原价为1999元的羽绒服一件即赠送给价值199元的保暖胸罩一套。假若消费者在活动当天购买了原价为1999元的羽绒服,商家赠送其价值199元的保暖内衣,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1999元。那么,在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方面商家是否应该按照2198元确认销售收入?

该促销方案实质上是“捆绑销售”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团体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助,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诽谤罪价值的比例来减免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因此,企业只无需按照1999元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而不是按照2198元确认销售收入。

促销方案三——“今年收款丰收付货”

因家具定做需要一阶段生产朔望月但该生产周期不超过12个月,为延期获得生产资金某知名品牌家具商家的店铺促销方案中规定,只要消费者在“双十一”活动当天下订单定制家具就可以享受总值款95折优惠,并且商家按照订单先后顺序定做下单。例如,消费者在活动当天购买原价为8万元的家具,按促销方案消费者实际支付订贷款7.6万元,按照该商家正常生产周期,消费者将于2019年2月收到定制的家具。那么,该促销方案中商家该如何确认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呢?

该方案实质上是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

在增值税收入确认方面商家应注意:

联贝小编整理“双十一”促销带来的税务问题与解决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规章实施规程》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程造价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器硬件、船舶、直升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年份的当天。

在本方案中,商家的销售方式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因此,应在家具发出的当天确认增值税收入的保证。

在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方面商家应注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再次发生制为道德,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欠款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务、税务助理其他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定,企业已将商品财产相关的主要后果和酬劳迁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罄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轻易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信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因此,商家应在所销售的货物满足上述条件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实现。

促销方案四——“先收货后预付”

在某消费商家的店铺促销方案中,为倡导消费者提前购买使用,商家与消费者签订电子合同,合同规定凡消费者“双十一”活动当天订购商品下单日只需支付商品总额的50%货款,在2018年12月11日支付30%的货款,在2019年1月11日支付全部多余货款。若消费者出现延期支付货款情形,则需要按日支付延期付款利息费用。那么,在该促销方案中,商家应如何缴纳增值税?若商家扣除了消费者延期付款利息费用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该方案实质上是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不道德,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拿下交出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出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现金、税收、基金、集资费、转让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物业、储备费、优质费、铁路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政治性的价外收费。

因此,在该方案中商家采用的是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应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增值税收入的实现,若商家收到消费者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费用应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促销方案五——“关注店铺参加抽选”

在某知名水果食品商家的店铺促销方案中,商家为招揽人气规定凡关注本店铺的顾客,无论是否购买本店铺货物在“双十一”活动当天都可参加抽奖活动,幸运顾客将收到本店铺赠送的生产精美干果点心一份,奖金合计50份,送完即止。那么,在该促销方案中,商家赠送给幸运顾客的奖品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若需要缴纳增值税,销售额该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转交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捐赠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值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因此,在该促销方案中,商家向幸运客户无偿赠送的精美纪念品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的确定应严谨按照上述规定的先后顺序,切莫直接采用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材料来源:中税答疑文化产业研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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