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外!上海三大外卖巨头被查居然因为超出经营范围?

联贝财务02021-09-11 14:39:500

任何企业注册时候都要想好经营范围,想要经营范围部分的的路一定要原定申请变更,否五大店里巨头的“血淋淋”的举例来说举给你看!联贝小编还为您倾情奉上国家经营范围登记管理纪录,请各位小主馆藏~~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2015年8月27日国家工商管理管理总局令第76号列入)

*条 为了规章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范企业经营手段,合法权益企业合法权益,依据有关企业登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草拟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南部登记的企业。

第三条 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社区活动的经营范围,不应依法经企业登记行政机关登记。

申请人应当参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必须一种或多种小类、中类或者大类自行提出经营范围登记申请。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不会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明确经营项目,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生活习惯或者专业人士历史文献等提出申请。

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与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规定相赞同。经营范围再次发生变化的,企业采取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进行修订,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条 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统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列出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原则同意有关机构批准后,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护照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等规定在登记后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以下称中置许可经营项目)的,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均可积极参与后置许可经营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 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登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批准文件、证件对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没有表述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登记。

前置许可经营项目以外的经营项目,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企业的章程、合伙协议或者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登记。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经营范围后标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部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六条 企业经营范围中包含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应当自得到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证件的名称、审批机关、批准素材、有效期限等事项通过企业信贷文件备案的系统向社会公示。其中,企业设立时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包含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20个工作日活泼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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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自批准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变更事项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 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包含或者体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外观上。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其经营范围中的*项经营项目直辖的行业为该企业的行业。

第八条 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企业作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其中,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企业变更经营范围无关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或者其批准文件、证件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企业变更经营范围涉及后置许可经营项目,其批准文件、证件载于的经营项目用法与原登记表述不一致或者发生变更的,可以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条 因划分或者拆分而新设立的企业申请从事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推移的企业申请从事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变更登记前之前审批机关批准的,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企业扭转类型的,改变类型前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企业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计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企业变更出资人的,原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变更出资人后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的出资人由境内投资人转化成境外投资者,或者企业的出资人由境外投资者变为境内投资者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重新登记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不能自治负有民事责任的经营范围范围(以下全称分支机构),其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所隶属于企业的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审批机关分开批准分支机构经营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应当凭分支机构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减少必要经营范围,并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分支机构经营所隶属企业经营范围中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报经审批机关批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下列作法的,企业登记机关未有登记:

(一)属于前置许可经营项目,不能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的;

(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特定行业的企业只能从事经过批准的项目而企业申请其他项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等规定禁止企业经营的。

第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暂停有关项目的经营并即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一)经营范围中属于前置许可经营项目以外的经营项目,因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调整为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后,企业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赢取批准的;

(二)经营范围中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重新办理审批,企业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

(三)经营范围中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到期,企业未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

(四)经营范围中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被停牌、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

第十五条 企业不予批准、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查处。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督导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行。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2号公布的《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同时裁撤。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发行时间:2014年02月28日 信息原因: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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