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用公开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汇报
财税〔2018〕53 号
救国会、自治区、直辖市、原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财政专责司长办事处:
为促进我国宣传文化经营的持续发展,继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要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指派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对下列出版社物在出版节目内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各党派的各级的组织的本部报纸和机关学术刊物,各级政协委员、政协、政府、资方、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力量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包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大于。
2、专为儿童出版推出的报纸和期刊,教学的中小学教科书。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汉族人象形文字出版物。
5、盲文书刊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定为本通知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通知*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2、列入本通知附件2的报纸。
对下列印制、制作的业务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本通知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二、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服务业环节增值税。
三、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积极进行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享受本通知*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有着相关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承担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事务主管部门指定出版、发行侦查的单位,因进行重组改制等原因尚未办理出版、发行许可证变更的单位,经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原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商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可以享受调整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纳税人应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实行单独管理体制,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不当出版物、多次经常出现违规的出版单位及图书批发零售单位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上述违规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图书批发零售单位的具体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知相应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主管税务机关。
五、已按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电子出版物不得再按本通知申请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六、本通知规定的各项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由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赋新政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规定办理。
七、本通知的有关表述
1、本通知所述“出版物”,是指根据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所述图书、报纸和期刊,包括率领图书、报纸、期刊销售并难以分离的播放器、软盘和磁带等数据核酸。
2、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一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范围,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的规定执行。
3、本通知所述“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是指以初中及初中以下少年儿童为主要异性的报纸和期刊。
4、本通知所述“中中学的学生课本”,是指普通中小学学生课本和中等职业教育课本。普通中小学学生课本是指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学大纲的要求,由经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订,并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的单位共享的中、小学学生上学使用的同年课本,具体操作时按国家和省级教育政府部门每年春、秋两季上级的“中小学教学手册目录”中所列的“课本”的范围掌握;中等职业教育课本是指经国家和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供中等工程技术学校、职业高中和幼儿专业学校学生使用的课本,具体操作时按国家和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年下达的教学用书目录认定。中小学的学生课本不包括各种媒介的教学教科书、图集、自读课本、课外读物、练习册以及其他各类辅助性教材和辅导读物。
5、本通知所述“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是指以老年人为主要对象的报纸和期刊,具体范围详见附件4。
6、本通知*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图书包括“租型”出版的图书。
7、本通知所述“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大众所开放的音乐厅(站、台)、天文台(站)、地震台(站),以及医学院校、科研部门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本通知所述“科普活动”,是指利用各种传媒以浅显的、让公众易于解读、放弃和参与的方式,向普通大众概述学术和社会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技术的应用于,倡导科学方法,扩散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上的活动。
八、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应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同时废止。
按照本通知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凡在发来本通知在此之前之前征收入库的,可抵减纳税人之后中旬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很难追回的,不予照章征收增值税。
1.仅限于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特定图书、报纸和期刊名单
2.适用增值税50%先征后退政策的报纸名单
3.适用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名单
4.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名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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